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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上路》公益團體哀鴻遍野!財團法人監理大限縮 受贈捐助名單全都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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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上路》公益團體哀鴻遍野!財團法人監理大限縮 受贈捐助名單全都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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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於今年二月一日實施,各部會相關子法也陸續公布,但新法在實施過程當中一定會遇到立法時沒有考慮周延的情事,因此,我也在二月二十三日邀請法規主管機關法務部、社福主管機關衛福部及關切本法實施過程問題的民間社福財團法人召開第一次「財團法人法子法公告後相關問題協調會」。
協調會的問題意識和獲致重點如下(若您有財團法人法及相關子法的問題,也歡迎和本辦公室聯繫):

討論主題:
1. 社會福利財團法人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所為之獎助或捐贈金額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者,依財團法人法第21條第2項第三款規定,得超過該法人當年度支出百分之十,亦即捐贈超過5百萬以上,就不得超過當年度支出的百分之十。但如捐贈個別團體,但該捐贈目的是服務不特定對象,是否可以例外解釋?捐贈給政府並未做例外規定,這部分如何辦理?目前的規定是採每年逐筆累計,將造成捐贈之財團法人因疏忽而累計超過的問題?如果是重大災難,因捐款具有時效性,可否有統一例外規定?如果受贈單位的需求是不動產的興建,因為金額龐大容易高過所規定之金額,是否可以例外規定?
2. 有關財團法人今年五月須完成去年的決算報告,須依新準則製作財務報告,造成各財團法人困擾?
3. 財團法人法第25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前一年度之接受補助、捐贈名單清冊及支付獎助、捐贈名單清冊,且僅公開其補助、捐贈者及受獎助、捐贈者之姓名或名稱及補(獎)助、捐贈金額。但補助、捐贈者或受獎助、捐贈者事先以書面表示反對或公開將妨礙或嚴重影響財團法人運作,且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公開之。」主管機關同意不公開的原則為何?如何申請?可否於捐款時有欄位直接勾選不公開?
4. 財團法人合併後,消滅的法人不動產改登記單位,是否需課徵土地增值稅?

會議結論:
1. 目前財團法人法第21條第二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三、其當年度所為之獎助或捐贈在一定金額以下。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情形。」衛生福利部已公告一定金額以下金額為五百萬,如超過五百萬者,可以循主管機關許可的途徑申請。請遇到本問題之捐助型財團法人,盡速向衛福部清楚敘明理由提出申請,副本給吳玉琴辦公室。衛福部於個案許可後,應盡速制定明確(但有彈性空間)的許可條件、申請方式、應備文件及明確的許可期程相關要點,以供其他地方政府及其他主管機關參考。前述許可條件應包括(但不限於):受贈法人是服務於不特定對象(或項目)、重大社會災難及突發狀況等,
2. 請法務部函釋政府機關不在財團法人法第21條第二項的”法人”範圍。
3. 雖衛福部已經依據財團法人法第24條完成財團法人會計處理準則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法財團法人108年預算因為在今年一月完成,財團法人法尚未實施,因此可以既有財報方式辦理。但今年五月須完成的107年度的決算,須依據新規定實施,造成各財團法人因應不及,已完成決算者又需花成本重新編製,為避免徒增不必要之會計業務,請法務部朝放寬108年決算才適用新制的方向進行法規解釋,並於三月十五日完成並盡速函知各部會。
4. 有鑑於捐贈者及受贈者名單須依據財團法人法第25條公開,但去年的捐款及受贈對象尚未被徵詢是否反對公開,為避免因資訊公開事宜造成捐贈及受贈者之困擾,建請法務部統一解釋,109年才開始公告今年(108年度相關資訊)捐贈及受贈者資訊,並於三月十五日完成解釋。
5. 有關財團法人合併可能產生之土地增值稅,以及所得稅免稅規定提高業務費用支出比率兩案,本席將另擇期邀請財政部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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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玉琴第九屆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為社會福利(老人福利、長期照護)專業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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